退税流程有几步?你知道吗?

委托企业(生产企业)和受托企业(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后,由受托企业 关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把退税联及记账联交给委托方退税和记账用,在 关出口之日起( 关单日期为准),30天内由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第一次业务),60天内由受托方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内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受托企业(出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装订顺序

《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三份)、 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申 表(主表)、自产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出口退税资料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 系统中填 《出口货物退税申 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 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 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

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份)

1、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国税12366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5、银行开户证明

6、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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