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法院:有些忙帮不得 否则害人害己

中华民族有个传统美德,用成语表述为“助人为乐”,是指要乐于帮助别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什么忙都可以帮的,遇到不对的事情,特别是违法的情况,是需要禁止发生,停止帮忙的。

近期,大荔县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的案例。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蝙蝠”联系到其上线“无奈”,二人约定由杜某某提供电话卡,“无奈”以每张卡300元的价格给付 酬。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2020年10月22日,杜某某通过与“无奈”联系,“无奈”指派被告人林某某对接杜某,并提供专门用于通讯交换的“GOIP”设备,同时杜某某又雇佣了被告人杜某为其照看设备并兼职司机,三人即开始在扶风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顺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杜某联系被告人韩某等人,让二人为其提供、收购手机卡。韩某遂联系了三人,办理了13张手机卡提供给杜某;被告人杜某将收购的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10月25日至10月27日期间,该设备先后两次开机运行,导致2名被害人被诈骗,涉案金额149222元。

被告人杜某某、林某、韩某、杜某等人在明知提供、收购、倒卖手机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仍积极为其犯罪提供、收购手机卡,并提供互联 接入等技术支持;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仍积极为其犯罪提供互联 接入等技术支持;被告人韩某在明知倒卖的手机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收购手机卡等帮助;被告人杜某在明知被告人杜某某、林某的行为有可能是帮助 络犯罪,仍为杜某某驾驶车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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