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案件一审开庭

6月5日上午,由平南县检察院提起的蒋某庆、詹某洋、赵某南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南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人大、政协、执法监督员及学生代表共60多人参加该案件旁听。

平南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庆、詹某洋、赵某南在2018年5月看到招聘物流人员的广告后,通过通讯软件联系刘某萍,并应刘某萍要求前往缅甸。蒋某庆、詹某洋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到达缅甸境内;赵某南和其胞弟赵某伟(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14日到达缅甸境内。蒋某庆、詹某洋、赵某南为获取非法利益,应刘某萍及其手下要求以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毒品运输回中国,于2018年5月16日早上,蒋某庆、赵某南分别吞食了67颗毒品入体内,詹某洋吞食了57颗毒品入体内。吞食完毒品后,三被告人被告知事成后每人获得一万元 酬。然后三被告人分别准备将毒品运往广东省销售。2018年5月18日2时许,当三被告人乘车到达广西南宁东旧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詹某洋排出57颗毒品,总净重300.88克;蒋某庆排出67颗毒品,总净重348.57克;赵某南排出67颗毒品,总净重348.99克。

经鉴定,在三被告人体内排泄出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平南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庆、赵某南、詹某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平南县检察院起诉人向法院及在场旁听者强调,希望通过本案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群众远离毒品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为扫除毒品危害、营造良好 会环境氛围作出贡献。三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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