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诈骗”涉嫌犯罪,须冒头就打

■ 观察家

假如你是一个商人,正为没有线上平台而心急如焚,这时来了一个“商务部”的电话,让你参加一个“高端会议”,再提供一个“抢注域名”的机会,一旦“注册后可以用来建商城、引入商户、收广告费,发展线上业务”。面对这“天上掉下的馅饼”,你愿意花上数万元吗?

据新京 道,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 站未带来任何收益”。事实上,被这种“两化融合域名”、“APP关键词注册”名义忽悠掏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在一个维权QQ群中,“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

从这一“抢注域名”的操作手法看,带有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色彩。

此外,该公司为向用户们证明,“两化融合”是趋势,“抢注域名”很挣钱,举了其他知名公司的例子,但隐瞒的事实真相却是,“二级 站、手机域名基本没有价值”,“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利用这种“隐真示假”的手法,刻意造成信息“不对称”,也给骗取他人财物创造了“可趁之机”。

或许,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民转刑”,构成诈骗罪,关键看骗取的财物“数额”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具体到此案,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有关部门应当介入查处。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域名诈骗”等新型犯罪,不应成为游离法外的“真空地带”。加强犯罪研判,升级侦查手段,形成冒头就打之势,法治和公义方能斗得过“狡猾的骗子”。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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