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存在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7月19日,北京互联 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青曙公司构成侵害信息 络传播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腾讯诉称
“吹牛”模仿“微信红包”
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诉称,青曙公司运营的“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 络传播权。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青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
“吹牛”辩称
红包不具有独创性
与“微信”无关联
法院审理
存在不正当竞争
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构成美术作品,也与青曙公司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电子红包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
而青曙公司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腾讯公司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青曙公司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 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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