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检察官“盯”上你了

“我有一壶酒,足以慰风尘”——五华检察新媒体小编这周想和大家聊聊法律那些事儿【朋友,你准备好了吗?】

是不是总会接到来自五湖四海的各种电话?

“您好!恭喜您获得奖品领取资格,请凭手机验证码兑现,请到店内领取……”

这等好事竟不请自来?

“不拿白不拿,反正不用花钱……”

是真实活动,还是隐秘的圈套?

真的是这样吗?

中国移动

12:35

80%

微信(10)

账 接单群(20)

收小 3元一条,大 10元一条

今天收到10条小 ,3条大

你已领取了110元

你领取了群主的

红包

案件回顾

2020年起,犯罪嫌疑人苏某以前从事通讯行业,利用工作之便结识了手机通讯店经营者吴某、廖某夫妇,苏某将吴某、廖某夫妇发展为下线,利用顾客到其经营的通讯店办理手机业务过程中,采取送礼品等方式来获取他人手机 码和验证码用于注册 络平台的账 ,并从中非法牟利。其中,苏某非法获利80000多元,吴某、廖某夫妇非法获利20000多元。

难怪,我们经常收到各种推销的电话和短信……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成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和 会财富。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一个全 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近期,我院经审查发现并查明上述三人存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事实,造成群众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引发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财产安全亦受到潜在威胁,严重损害了 会公共利益。随即我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苏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很多,比如没有撕毁的快递单、 上随意参与活动登记个人信息等等。近年来,窃取个人信息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后,都是通过 络交易平台寻找下家售卖牟利。” 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个人信息泄露原因还有就是“ 内鬼”。一些可以接触到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业和岗位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集、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大家随手乱扔购物付费单据、快递单,连接公共WIFI,在 上投送简历,在软件注册用户信息等,都极可能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建议开启以下模式:

理性甄别模式

保护隐私模式

不贪便宜模式

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 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寄语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保护个人信息要从自身做起,如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资产信息等应妥善保管,不因蝇头小利而随意出借或提供给他人,从源头遏制个人信息泄露,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警惕掉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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