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开心果”公司因仿冒纠纷闹得“不开心”

浙江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提供互联 数据专业服务的商业机构。 络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定位为家庭会员制购物电商平台。两公司企业名称中均含有“开心果”词汇。浙江公司认为 络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仿冒,遂将 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另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名称中包含“开心果”内容的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近2000家,名称中同时包含“开心果”和“ 络科技”的经营主体30余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即 络公司是否构成仿冒。其一, 络公司选取“开心果”字 合理,难谓“擅自”。可排除 络公司注册伊始系恶意傍附他人商誉的不良意图;徐乙委托案外人所设计的企业视觉形象表达体系与浙江公司使用的全部“开心果”元素标识样式迥异, 络公司与徐甲所在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延展契合,且获得“开心果”文字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权利。故法院认定, 络公司注册“开心果”字 及使用含有“开心果”文字的商业标识均不具有恶意。

其二,浙江公司“开心果”字 未形成稳定指向,缺乏“恶意傍附”客观基础。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可看出,浙江公司选取“开心果”字 所传递的寓意在服务型企业、互联 领域均不罕见。 络公司成立前,浙江公司使用含“开心果”元素的图文组合标识多达数种且形态差异明显,单纯使用文字时多以“开心果 络”指代自身。其杂乱的使用方式,人为弱化了“开心果”与己方的联系,难以得出“开心果”字 已与浙江公司建立稳定指向关联的结论。

其三,善意共存亦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意。浙江公司与 络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确有部分交叉关联,但浙江公司企业名称中原本已明确标注所属地域。“产生混淆”恰恰始于浙江公司主动抛弃原所属地域标注,使用“开心果( 络)”指代自身,该行为可视为自甘其险的商业选择。主观善意的 络公司不负有对前者合理避让的法律义务。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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