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 购手机软件监控丈夫 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情简介】

一键安装,实时监控,一机在手,信息全有,再也不用担心不知所踪的老公在干什么了。为了监控老公的手机,胡女士在 上购买了这样一款软件,偷偷安装在老公田某的手机上,田某手机流量突然猛增,却查不出缘由,怀疑被安装了非法监控软件,于是 警。10月19日,相城法院判决了该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

胡女士的老公田某多次在外“偷腥”,导致两人感情不和,为了维系夫妻俩的感情和家庭的和睦,胡女士希望能实时监控自己老公,“帮助”他戒掉此不良“癖好”。于是她在 上找到一个微信名为“防早恋教案”的邹某,邹某推荐给她一款手机软件,并告知只要把此款软件安装于其老公手机内,便可通过邮箱接收手机的信息及通话记录等内容。就这样,胡女士前前后后共花费了3630元向邹某购买了该套软件。随后,便在田某的手机中植入了该软件并将其隐藏,进行实时监控。在一段时间后,田某发现自己手机流量出现异常猛增,基于夫妻俩感情不和、互相猜忌,当即就怀疑是妻子为自己手机植入了监控软件,于是 了警。

【调查与处理】

据了解,被告人邹某在开发某通话录音软件时认识一个微信好友,花费了5000元左右让其制作了一套安卓手机通话录音的源代码,并生成了一个录音软件客户端,该客户端可以对目标手机进行录音、定位、接受短信。邹某便利用淘宝店开始兜售此款软件,价格在200-2000之间不等,仅一年的时候,就20多个客户购买了该软件。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邹雨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不是直接侵犯,而是通过提供以下两类程序、工具,间接侵犯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第一类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从其功能上看,这类程序、工具不具备合法用途,被称为有害性信息安全设备。2011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解释》第2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的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第二类计算机程序、工具有其他正当的用途,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功能可以被用于前述违法犯罪,行为人明知使用者的目的,仍然为其提供该类程序、工具的,被称为双用途信息安全设备。

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前述犯罪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普通用语,但这里作为刑法学意义上的“提供”,是从广义角度还是狭义角度来理解,应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本罪是情节犯,构成本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行为人提供的数量、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成为评价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

其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但《解释》第8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过失导致以上程序、工具被他人获得的,不构成本罪。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 交软件的广泛应用, 络 交无处不在,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软件本身不存在对错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其犯罪的工具。对计算机软件感兴趣的年轻人,应该多把才智放在对 会、百姓有利的技术开发上,切莫利用自己的智商打开违法犯罪的大门。这样不仅给 会和他人造成危害,也会贻害自身,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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