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投诉——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一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投诉——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该单位“XX信息服务云平台”(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3月10日,代理机构Z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16年4月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16年4月1日,T公司向代理机构Z提出质疑。2016年4月8日,代理机构Z答复质疑。

2016年5月4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Z确定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没有体现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软件应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规定。2.评审专家严重低估了T公司在本项目相关行业中的巨大优势。3.T公司 价低、技术高,G公司 价高,且是在开标前两天才在经营范围中加入“软件开发”这一经营项目,没有承接本项目的能力。

G公司称:招标文件中没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样,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其具有PPP运营模式的优势,可整合全国各地本行业的资源,打造面向全国的本行业数字信息服务云平台;营业执照里软件开发的增项无需任何前置或后续的审批手续,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且其也具有开发软件的能力和搭建平台的实力。同时,T公司投诉所使用的事实证据是非法偷拍的其投标文件,虽然T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模糊化处理了大部分的内容,但是可以看出该证据的页眉、投标文件的骑缝章以及投标文件翻页等内容与其投标文件一致。

代理机构Z称: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说明其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逐项进行评审的,不存在评审不公的问题;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T公司总分得分低于G公司,且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实现本项目的能力。

处理结果

财政部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对于T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T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巴律师点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诉人不需承担完备举证的责任。根据财政部现行的94 令第23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可以依行政职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投诉人无法掌握的证明材料,事实上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投诉人依法不应当获取的保密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调查还原。在本案中,而本案中,T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失误,最终导致自己反被处罚:

第一,使用偷录的方法找证据。

第二,对于使用偷录方法找来的证据没有经过实质的加工而变成证据线索,这样可以在投诉书中提供证据线索而让财政部门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样才能避免自身的风险。

另外一点,代理机构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答复,T公司在5月4日才进行投诉,时间已经超过了94 令规定的时间,届时即使没有证据问题的事情,也是导致投诉不予受理的原因。

因此说:投诉需趁早、证据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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