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 12月17日讯 据厦门广电 道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贴吧、微博、微信等 交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联 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发言者身份的隐匿性,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在这些 交平台上可以享受没有边界的言论自由,因此造谣、侮辱、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殊不知,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最近,集美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在论坛辱骂他人事件引发的纠纷。
一、案情介绍
小王和小刘均系在滴滴车主APP平台上登记注册的司机。2021年3月,小王在登录论坛时发现小刘在论坛上对其进行言语攻击,同时附上了其在平台上注册的头像,同日小王还发现小刘将其头像制作成黑白照片并配以花圈诅咒其死亡。小王觉得个人名誉受到了侵犯,深受其扰,要求小刘及滴滴平台对侵权帖子进行删除,但因多次沟通无果,小张迟迟不肯删除帖子且平台也不对此进行处理,小周遂诉至法院。
小王表示:黑白照片和花圈都有诅咒死亡的含义,这种P图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自己在同学圈、同行圈无法交流。
小刘表示:自己只是在论坛中与小王互相攻击而已,发表言论的内容也主要是关于 约车行业的个人见解,不涉及侵害小周名誉权的问题。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小王在客服平台上提交的侵权人信息内容过于宽泛,仅提供了侵权人的姓名,并未提供侵权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或侵权链接,不能构成有效通知。
二、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庭审及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到,该起纠纷双方主体并不熟识,仅在互联 这个平台上就 约车问题有过多次的矛盾冲突,一直未能和平交流,导致矛盾不断加深,才出现本次的事件。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组织多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小刘解释了关于名誉权问题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构成侵犯名誉权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结合类案使小刘对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有基本的心理预期。后续,法官与小王多次沟通,了解小王起诉的最主要目的是,因为小刘迟迟不肯删除相关“诅咒”帖子并且平台也不做处理,给自己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严肃制止类似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小刘对自己处理侵权事宜导致误工进行赔偿。在了解动机及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引导小刘认识到自己通过 络的违法行为给小王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及时删除帖子后,通过适当的补偿取得小王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小王撤回起诉方式结案。一起因 络辱骂引起的 络侵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中小刘具体侵犯了小陈哪些权益呢?来看法条。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 会评价。
四、法官提醒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肮脏的语言等形式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人品恶劣等谣言并四处散播。贴吧、微博、微信等 交媒体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其中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 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 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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