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翻译为明哲之士洞达世界大势、翻越文化藩篱提供了基础。余光中先生说,翻译乃大道,“翻译之为艺术,应该可以取代司天文的第九位缪斯尤瑞尼亚(Urania);至少至少,也应该称为第十位缪斯吧”。
时至今日,随着全球化和科技的进展,翻译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上,科技巨头谷歌(Google)、微软(Microsoft)和脸书(Facebook)都在将机器学习的经验应用于翻译,一些小型科技公司比如DeepL甚至将自然语言的翻译做成了人工智能赛道突围的工具。在国内,媒体 道称AI为近半数的进口大片提供了基础翻译工作。
1.翻译作品是否都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2.如果翻译者利用百度翻译、科大讯飞之类的翻译软件工具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是否还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3.如果智能翻译的表达与翻译作品的表达近似或高度近似,那使用翻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1 翻译作品
是否都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翻译作品不是脱离原作的进行独创产生的新作品,而是在内容上忠实于原文,在语言文字、文辞使用、文法结构等表达上又显著有别于原作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翻译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如果翻译作品相对原作而言是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翻译作品的独创性只及于文字表达,但不及于翻译作品的内容、结构,亦不及于仅能以有限表达方式阐释之内容,换言之,若在忠实原文的前提下,原文翻译的文字表达仅有极少量的选择,则该部分的翻译亦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如果翻译者利用百度翻译、科大讯飞之类的翻译软件工具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是否还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独创性是作品得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品必须由翻译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译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如果译者利用百度翻译、科大讯飞等工作完成了主要的工作,以至于该翻译作品本身并非译者自身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不能体现翻译者自身语言文字转换后的个性化筛选、表达,则该作品不应被视为译者的智力成果。
3
如果智能翻译的表达与翻译作品的表达近似或高度近似,那使用翻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智能翻译的表达与翻译作品的表达近似或高度近似,并非滥用翻译作品的理由和依据。机器翻译技术的提升,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使得翻译作品的洗稿、抄袭变得更加隐蔽和巧妙。但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指出的,演绎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演绎者的再创作,或者说独创部分。具体而言,对于改编作品,保护的是对已有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的改变部分;对翻译作品,保护的是对语言文字符 的转换;对汇编作品,保护的则是对已有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的选择或者编排;对整理产生的作品,保护的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因此,是否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看被控侵权人是否使用了演绎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亦指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即使智能翻译的表达与翻译作品的表达近似,但在不能否认译者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的情况下,滥用翻译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文编| 刘莉娜
美编| 慢慢华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