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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晚6时许,谢某与余某一起到饭店吃饭,席间谢某以借看为名向余某某索要金戒指,谢某某拿到金戒指后,在余某低头看手机时趁其不备,将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567元。
2020年6月份,谢某化名赵某某冒充省公安厅民警,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刘某、王某等人,以谈恋爱为名与刘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10日,谢某向刘某的朋友王某乙借款人民币1000元,尔后在谢某的要求下,该笔借款由刘某归还。
同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谢某带刘某至某超市,通过扫码套现的方式骗走刘某人民币1000元。
同日晚上,谢某以请刘某亲友吃饭为由,带刘某、王某等人至某饭店,将王某的华为牌手机骗走并盗刷手机微信内余额人民币1242元。谢某以买烟酒为由离开饭店,谎称买烟酒钱不够,将多个商店的付款码发送给刘某支付。刘某分三次向谢某提供的商户二维码账户转账4499元。谢某通过套现方式骗走上述钱款后失联。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被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344元。谢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王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085元。
本案中,谢某涉嫌盗窃罪与招摇撞骗罪。
01 盗窃罪
案件事实:2020年7月1日晚6时许,谢某与余某一起到饭店吃饭,席间谢某以借看为名向余某某索要金戒指,谢某某拿到金戒指后,在余某低头看手机时趁其不备,将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567元。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02 招摇撞骗罪
案件事实:2020年6月份,谢某化名赵某某冒充省公安厅民警,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刘某、王某等人,以谈恋爱为名与刘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10日……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本案中,谢某假冒省公安厅工作人员骗财又骗色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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