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于一体,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内在的技术性要求,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是通过权利要求的抽象文字表现出来的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而外观设计关注外在的表象美感,保护的客体是设计方案,是通过外观图示的诸多设计特征展现出来的整体视觉印象。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而言,其技术方案适用发明进行保护,其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适用外观设计中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来保护。
GUI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施乐公司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GUI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因此,GUI成为了电脑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手之一,随着电子产品日趋智能化,GUI在产品设计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电子产业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修改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加强了对GUI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GUI保护
为顺应产业界对加强GUI保护的呼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 )(简称68 令),本次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明确GUI可以成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作出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涉及GUI的保护问题。但有关GUI的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
从实践的情况看,涉嫌侵犯GUI外观设计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预装GUI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第二,“软硬分离”情形下提供带有GUI软件的下载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在预装GUI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下,硬件厂商预装GUI的行为,属于将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方案的产品实现从无到有再现的过程,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制造”行为,硬件厂商的制造行为及其他相关主体后续的销售行为等均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
对于第二类行为,所谓“软硬分离”是指软件服务商仅在 络上提供带有GUI软件的下载,由用户自行将软件下载到电脑、手机等硬件产品上使用。在该类情形下,对于软件服务商提供含有GUI软件的下载行为如何定位,是当前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主体主要来自互联 行业,在极其重视用户体验的互联 行业,独特的界面设计已经成为吸引用户的有力手段。在产业分工细化、软件与硬件经营主体相分离的背景下,尽管带有GUI软件功能、效果的实现离不开硬件产品,但软件经营主体通常不会制造硬件产品或销售预装带有GUI软件的硬件产品,被控侵权人仅通过对GUI设计本身的抄袭模仿,并将带有该GUI设计的软件提供给用户下载,由用户自行在硬件设备上下载、使用该GUI设计的软件,即可实现其目的。因此,对于软件服务商提供含有GUI软件的下载行为如何定性,也是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当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定性,将直接决定GUI外观设计在现行专利法下能够获得的保护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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