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江苏无锡市公安局发布该市破获的全国首起“暗 ”平台案件详情。经查,嫌疑人王某2017年起在“暗 ”上架设淫秽 站论坛,但到案后,其对涉案情节一概否认,抗拒审查。专案组获取嫌疑人租赁境外服务器搭建 站、注册购买域名以及境外账户资金交易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大量事实与证据面前,王某终于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警方勘验取证,该 站用户达6万余名,淫秽色情视频51部,色情图片214张。
年初,韩国也曾爆出“N 房事件”,淫秽物品方面的违法犯罪真是屡禁不止,那么,针对淫秽物品的哪些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做出这些行为必须以牟利为前提。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 、刊 ,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 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版 ,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 、刊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何种情况符合“情节严重”做出了具体规定: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 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 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若是达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则以犯罪论处;若未达到犯罪标准,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答案是“不”。
“暗 ”事件破坏了我们的 会秩序,在这个互联 如此便捷发达的时代,也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N 房”等事件还严重侵害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我们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新时代的守法公民,切身维护国家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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