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操纵鼎捷软件收行政处罚,操纵区间损失投资者可挽损

2021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潘某某操纵鼎捷软件一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6 。决定书显示:

一、潘某某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某某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二、操纵“鼎捷软件”情况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某某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32,710,313股,买入成交金额55,334.95万元,卖出3,950,400股,卖出成交金额6,592.95万元。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3,102,1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38.88%。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2.54%,其中有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4,955,504股,买入成交金额12,157.42万元,卖出33,715,417股,卖出成交金额74,289.6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36,811,42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59.9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0.01%。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0.96%下降为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综上,潘某某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鼎捷软件”,操纵意图明显,造成“鼎捷软件”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该案为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其中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计算具备极高借鉴意义。

因果关系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之后、操纵行为影响结束日之前交易了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即在拉高型证券操纵中买入了相关证券,在打压型证券操纵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认定上,案中采用净损差额法——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计算损失金额。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性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得投资者额外承担了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该判例对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提供索偿依据,易索515 主理律师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律师娄霄云提醒:潘某某操纵鼎捷软件致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通过对倒打压实现操纵目的,故凡是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或可官方平台申请挽损

根据《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对潘某某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或可用于民事赔偿,为该类案件提供了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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