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电锋公司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行政判决败诉浅析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行政判决-企业败诉分析

案件名称:湖南笔电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不服税收征管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判决书

案??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2018)湘09行终108

原告:湖南笔电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电锋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益阳市税务局)

一、主要争端

笔电锋公司提出,开发区税务局非法剥夺笔电锋公司退税的权利,给笔电锋公司造成5605790.6元的退税款损失,故笔电锋公司请求益阳市税务局责令开发区税务局退还笔电锋公司税款5605790.6元。

二、解决途径

下达处罚通知书—笔电锋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论驳回笔电锋公司请求—笔电锋公司申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笔电锋公司行政诉讼—笔电锋公司不服,再上诉—二审一审法院驳回笔电锋公司行政诉讼。

三、案情梳理

1、笔电锋公司于2011年取得《笔电锋移动通讯终端xpPhone(移动版)系统V1.0》、《笔电锋移动通讯终端xpPhone(电信版)系统V1.0》、《笔电锋移动通讯终端xpPhone(联通版)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013年7月10日,笔电锋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向开发区税务局申请办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主要购货方为广州市一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印电脑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退税金额982639.84元。

2、2013年7月至8月,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一印电脑公司进行了稽查,稽查结论为“超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主板(十层/笔电锋xp××××牌),申 出口货物品名、价格和实际出口货物不实,该违法行为已移交广州海关缉私部门办理。(注:此处可知笔电锋公司是境内制造商销售给一印电脑公司,一印电脑公司出口境外。)。

四、取证

(1)2014年3月,益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笔电锋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威的询问笔录显示,软件是通过互联 发送给客户的。(注:建议企业管理层对关键性优惠政策要了解实质条件。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一般软件是通过烧录器、传输线或WIFI导入到硬件之中,有载体驱动软件启动,较少通过互联 直接发送。)。

(2)2014 年11月,广州海关对笔电锋公司“申 出口超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主板实际为印制线路,出口货物品名申 不实”为由,对笔电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笔电锋公司未有异议。(注:建议企业重视各项处罚决定,不可因金额较小或手续繁琐,而选择接受。易留隐患。)。

(3)开发区税务局认定笔电锋公司研发团队不实、虚列研发费用支出,且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为非嵌入式软件产品。

依据:

a. 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笔电锋公司是否具备软件研发能力的调查。

b. 广州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取证中的第(2)点)。

c. 广州海关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笔电锋公司生产的超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主板所作的《检测 告》(检验结果为无内置软件)。

五、笔电锋公司提交证据

(1)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 告》、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检验 告》,用以证明笔电锋公司的产品符合电脑主板的检测标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 告》和《检验 告》的检测结论分别为“合格”与“本次检验进行了常温性能测试,共四项。所测项目符合企业技术条件要求”,通过该结论无法判断两次检测是否属于软件检测)。

六、笔者浅析

1、笔电锋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证明产品含有内置软件,虽然企业在办理退税前已具备【财税2011年100 文】第三条的退税条件,但在税局机关提出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结论无内置软件,与企业提供资料相违背,企业应再次检测及人员演示、技术协议等多方证据佐证含有软件,不能单纯用历史资料去辩驳。

2、在益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笔电锋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威的询问笔录显示,软件是通过互联 发送给客户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一般软件是通过烧录器、传输线或WIFI导入到硬件之中,有载体驱动软件启动,较少通过互联 直接发送。伍威介绍通过互联 发送已引起歧义,在二审时也应通过运行形式、权威机构检测等方式证实确属嵌入式软件产品。

七、政策延伸

在退税评估、核实时,税务机关未表示内销制造商笔电锋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与一印电脑公司(出口境外企业)出口免、抵、退政策有所不妥之处。

此财税〔2000〕25 第一条第(一)款,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确已失效,实质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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