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 发展规律和未成年人 络保护特点 委员建议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

  今年3月29日至4月4日,全国政协 法委会同台盟中央共同组织委员赴深圳、贵州等地进行深入调研。

  调研组了解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 络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儿童邪典视频”引发低幼龄儿童心理恐慌;“蓝鲸死亡游戏”胁迫煽动未成年人自残自杀。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近3年来审理涉及未成年人 络受害案件230宗,涉案内容包括在 交 站、购物 站、游戏平台实施诈骗;以 交软件为媒介,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强制猥亵、故意伤害儿童以及诱骗儿童裸聊、拍摄色情视频照片等。

  一些以“矫治 络沉迷”为名的机构,滥用矫治手段,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

  针对未成年人 络保护存在的问题,调研组就《未成年人 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建言,提出要根据互联 发展规律和未成年人 络保护特点,以立法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把约谈警示、定期巡查、联合惩戒、黑名单、灰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上升为法规,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基层政府、 区、自治组织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危害程度制定惩罚性条款

  根据多年来的侦查办案实践,全国政协委员、 法委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发现,利用 络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有15种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危害国家安全。针对未成年人制作、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主权、荣誉和利益,鼓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统一,灌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篡改历史、诋毁英雄人物的信息。

  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未经同意收集、滥用、买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隐私信息, 络主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打赏等非理性消费,入侵上 设备、 络账 窃取财产行为。

  涉嫌刑事犯罪。如“蓝鲸游戏”、利用“暗 ”拐卖儿童;利用互联 组织、诱导、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自残自杀、吸毒贩毒、卖淫、赌博等行为。另外,利用互联 教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工具。

  行政监管仍有疏漏。 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没有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互联 服务企业没有根据信息内容对用户年龄进行分级限制,执法部门难以开展针对性监管。如“邪典视频”“邪恶动漫”等,利用经典卡通形象传播低俗内容,少数含有暴力、色情内容。

  陈智敏认为,以上行为还在不断发展变化,还会出现新类型新形态,因此,建议在送审稿有关章节中对15种主要表现形式进行表述和规制,使条例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议针对这些行为,根据危害程度制定打击性条款、禁止性条款和惩罚性条款,使条例更具约束力、威慑力。”陈智敏说。

  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问责追责

  李颖指出,随着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利用 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变得更加复杂、隐蔽和多样化,在传统的刑事手段打击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手段的保护力度,送审稿在这方面应有所加强。

  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行政罚款的数额。

  李颖认为,对以贪利型为主的侵犯未成年人 络权益行为,加大经济处罚效果更佳。

  在李颖看来,送审稿虽规定了对不同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到10万元、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但总体上罚款数额偏低,建议可采取处以“非法所得倍数”罚款的方式,提高罚款数额。同时,综合运用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建议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罚则,规定“吊销许可证”等资格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进行从业限制,将违法经营者彻底排除在市场之外。

  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行政执法手段。

  李颖注意到,政府部门在互联 监管过程中,逐渐探索形成了一些符合互联 发展规律的监管手段和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建议把约谈警示、定期巡查、联合惩戒、黑灰名单信用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上升为送审稿的规定,实现执法手段的法定化和程序化。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要增加对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规定。”李颖说。

  “产业成熟了,企业长大了,就不能像初创时期那样野蛮生长。密集的监管政策,是对步入成长期的 络新媒体产业一份最好的‘成人礼’。通过条例的强力威慑让企业认识到,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时必须慎之又慎,这里有雷区、有禁区,靠低俗内容换流量、游走法律和道德边缘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王锋说。

  明确政府部门怠于履职法律责任

  多位委员在座谈会上提到,针对政府部门怠于履职的情况,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处罚措施。

  针对政府部门怠于履职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中央副主席张泽熙建议,在送审稿中增加“检察与监督”规定。

  “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督部门来监督各部门的履职情况。例如, 信办可以内设一个监督机构,如发现其他部门有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可先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如不履行,再向其上级提出整改建议。”张泽熙说。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比较关注 络违法不良信息举 机制的建设问题,在她看来,虽然送审稿规定了 络举 制度,但依然存在举 责任不健全的问题,未对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加以明确。

  “可增加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 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未建立举 制度或不及时受理、处置举 的,上级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彭静建议完善举 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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