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表情符 被犯罪分子当成“ 账符 ”
最终该判决认定:“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 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 “OK”。这一表情符 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 判决书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 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不仅民事判决,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 (2020)浙01刑终386 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 发送微笑等表情符 用于 账。”
争议
表情符 含义模糊 具体认定面临挑战
作为研究 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 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 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 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 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 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 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但举证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一方用带有 络表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这时候将 络表情作为证据的一方,就应该再用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否则很难被称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就是最好的说明。
依据
仅凭 络表情难以直接定案
葛树春表示,仅凭 络表情不能直接定案。在实践中,倘若一方用带有 络表情的聊天记录进行举证甚至仅以此起诉被告,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能仅凭 络表情断案,否则就会给人一种审判人员存在“主观臆断性”的行为,甚至有靠猜测断案的嫌疑。当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 、暗语或者 络表情当作接头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实更要有证据链加以证明,定案的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仅凭 络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认为,通常情况下,表情符 需要跟语言表达相结合才能得出清晰的结论,单纯某个表情符 是否构成确定的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发送表情符 时的具体情境、 会约定俗成的惯例、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习惯等,站在一般人的认知立场上作出谨慎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 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 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 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 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供图/视觉中国
建议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性指示 让表情包“类别化”
沈腾表示,表情包毕竟不是语言,它是一种语言文创,文化性是比较明显的,透过文化性才能认知到它的意思。而文化性和(意思)性占据的比例也很不一样,所以我们对它的判断的标准也就不同。现在表情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判例性的指示,让表情包类别化或个别化地表示出准确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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