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乡集镇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浦贝乡集镇交通秩序管理,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确保集镇街道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浦贝乡交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停车区域

(一)取消易峨高公路浦贝新街子红绿灯路口至老易峨路与原易门县陶瓷厂交叉路口6个停车位,将该路段和浦贝乡政府入口至浦贝乡政府大门路段设为严管街;

(二)继续使用佳佳乐超市停车场;

(三)继续使用浦贝乡政府入口路段停车位;

(四)继续使用易门e农数字融创广场停车位;

(五)新增浦贝客运站临时停车场;

(六)新增本土羊肉餐馆旁临时停车场;

(七)新增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旁临时停车场;

(八)新增和兴牛肉馆旁临时停车场;

(九)新增中浦贝新街子新农村停车位;

(十)新增新街子入口(红绿灯左侧)公交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位;

(十一)新增浦贝乡政府入口部分路段、浦贝卫生院路口至公交车站牌(商铺门前)非机动车临时停车位。

二、规范停车要求

(一)除上述区域外,其他未规划有停车位的路段、公共场所禁止一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急、救援车辆除外)。举行大型节庆活动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广大交通参与者需服从临时交通管制。

(二)严格规范集镇停车管理,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路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应在规定区域或停车泊位线内,做到“入位、顺向、有序”停放。

(三)对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

(四)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客运车辆须在专用停车位候客,具体停车位置见停车泊位标识。专供公交车及其他客运车辆停靠的停车位严禁任何其它车辆停放、占用。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的巡查管理,加大对路面违法停放的查处力度。

(七)对集镇道路两侧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无主认领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登记后,将车辆拖至指定的停车场内进行封存。

(八)沿街商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宣传引导车辆所有人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树立良好的集镇形象。

(九)集镇区域停车泊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规范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十)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支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共同维护浦贝集镇交通秩序。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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