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5后”小郑毕业后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高管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郁某提供资金对小郑进行培训,小郑接受培训后,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期货交易相关操作,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应提成。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5年,期间,若小郑未经郁某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需向郁某支付培训费5000元和合同违约金30万元。
一年半后,小郑向公司提出缴纳 保、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遭到拒绝。之后,他便未参加期货交易。郁某认为,小郑的行为已经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小郑赔偿培训费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小郑与软件开发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2、小郑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如何认定?3、小郑是否需按合同约定支付30万违约金?
【评析】
一、小郑与软件开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 酬的一种 会关系。
本案中,小郑没有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签订合同的是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管郁某。另一方面,小郑在工作期间按照郁某的安排从事期货交易的操作,负责对小郑进行管理的也是郁某,小郑与软件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郑虽然在软件开发公司上班 ,但其与软件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二、小郑与郁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 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小郑在入职时与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实际上是郁某提供资金、办公场所,而小郑是按照郁某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且由郁某支付 酬。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劳务合同,小郑与郁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三、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作协议》约定,小郑获得的固定 酬是每月1000元,约定的服务期限是5年,但约定的违约金是30万元。按照常理,即便小郑干满5年都有可能得不到30万的 酬。因此,该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小郑通过该协议获得的 酬,小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不对等。考虑到签订协议时双方的地位,可以断定在签订该协议时,郁某利用其优势地位,给刚参加工作的小郑上了一道枷锁,试图限制小郑另行就业,剥夺了小郑再次选择就业的权利。因此,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示公平。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小郑有权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四、确定违约金的法定标准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性质坚持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这表明,违约金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补偿守约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违约金的重要参考标准就是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的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不大,则按照约定金额赔偿,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度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也可以申请增加赔偿金额。
那么该如何界定“过高”、“过低”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过高、过低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则认定为过高,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70%的认定为过低。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一方违约没有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5万元,则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出售货物一方可以申请降低赔偿金额。
本案中,小郑与郁某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小郑的离职而遭受的损失。小郑依法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参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相关立法精神,以及小郑离职后郁某再次雇佣人员需要付出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违约金为1000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小郑支付郁某违约金1000元。
【启示】
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想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时候不得不委曲求全,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选择面包。因为经验不足,毕业生也很容易成为被骗的对象,因此,在找工作时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要重视劳动合同,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绝对不要相信合同只是“走过场”的说法,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权利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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