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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大讲堂(5)

劳动者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哪些法律知识劳动者们应牢牢记住

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

我们栏目邀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池燕

给大家来普法

劳动法知识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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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五

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但是未组织李某参加培训。两个月后,李某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思考

看完上述案例,许多人会有疑问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1.企业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除了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两种情形外,企业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四个法律要件:

一是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明确写明录用条件;

二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是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的;

四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缺失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导致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生效。

知识链接

过错性解除的概念: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非过错性解除的概念:指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该公司能否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不能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李某入职时公司并未向其明示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没有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因此该公司不能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应该如何降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呢?

第一,企业要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细致和具体。“录用条件”应该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所谓普遍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时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所谓特殊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的要求、技术的要求、健康的要求等等。

第二,企业要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方法如下: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仲裁和诉讼保留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21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池燕律师个人简介

池燕律师,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合伙人、执行委员、公司法事务二部负责人。曾任仲恺财政局、博罗县财政局、惠州市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等多家事企单位法律顾问,主要受理劳动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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