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龙岩这几类诈骗案你碰到过吗?

奉法龙岩

电信 络诈骗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互联 等通讯工具,采取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诱使受害人往指定的账 打款或转账,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互联 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千里之外犹如面对面,另外一方面也导致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近年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电信 络诈骗案件,经过梳理,对其中的几种“套路”类型进行总结,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类型一:以相亲交友为名 行引诱诈骗之实

2017年6月起,谢某忠、林某宝、赖某恭各出资8000元,在永定城区内租了一套房,并准备电脑、手机、办公桌等物品,利用 络实施诈骗,期间还邀集苏某斌(2001年6月24日生)参与。谢某忠、林某宝、赖某恭在套房内利用交友相亲 站冒充女性身份添加男性微信,并通过微信聊天在骗取对方的信任后,引诱对方玩 络博彩,按照后台事先提供的中奖 码,先让对方赢钱,再引导对方加大投注,并通过将不会中奖的 码告知对方或者更改开奖 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充值的钱款。到案发时,扣除上家5%提成,三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2467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忠、林某宝、赖某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974.2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邀集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谢某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处林某宝、赖某恭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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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随着 络技术的发展, 络相亲 站是时下剩男剩女们解决婚恋问题的重要平台,不法分子也借着这样的平台实施了自己的诈骗行为。一些人以 络相亲交友为名,行诈骗之实。本案中谢某忠等人通过冒充女性身份添加男性微信,再引诱其进行 络博彩,骗取他人欠款,涉案金额较大,三被告人(苏某斌参与时是未成年人)邀集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类型二: 购退款套路深 信息填写要谨慎

2018年3月份,郭某忠(已判刑)严某金实施淘宝电信诈骗。二人一起在永定某山头选好适合的地点后,严某金负责搭建工棚,牵引电源事宜,郭某忠非法获取大量的客户在 上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

同年4月份开始,郭某忠准备好作案工具,先后召集被告人郭某秋、陈某标以及郭某香(已判刑)等人,按照郭某忠获取的客户交易信息资料,冒充某电商平台人员,谎称被害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可以退款,诱使被害人填写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以被害人在淘宝购买衣服有质量问题需要退钱给被害人为由,让被害人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退款,或要求被害人使用金融贷款软件下单并支付或转账,骗取被害人款项,或让被害人将收到的验证码信息告知郭某忠,郭某忠根据验证码信息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上操作,将被害人账户资金或支付转账资金用于互联 上购买游戏币或卡券,再将游戏币或卡券八折卖给卡商变现,郭某忠与相关被告人按变现后的金额六四分成。严某金参与骗取金额合计125092.5元,被告人陈某标、郭某秋参与骗取金额合计2890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金、郭某秋、陈某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 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严某金诈骗数额125092.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秋、陈某标诈骗数额28901.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严某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郭某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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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上购物不仅品类选择多样,而且跨越了时空上的限制,方便又实惠,大部分年轻人都有 上购物的习惯。不法分子也盯上了庞大的 购市场,通过冒充 点客服人员,称受害人近期在 上购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退款处理诱骗受害人扫描不法分子发送的二维码,或发送 址衔接让受害人填写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从而实施诈骗。

类型三:放款之前先收费 络贷款多诈骗

2018年3月初,被告人简某辉与简某浩(已判刑)合伙,由被告人简某辉出资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并负责人员接送,简某浩负责组织人员具体操作,先后伙同被告人李某祥与陈某开(已判刑)等人冒充某金融公司贷款进行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祥参与期间截至同月12日。在诈骗过程中,李某祥、陈某开等人负责拨打电话,冒充某金融公司员工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或者资金,对方肯定后发短信让对方加微信,加微信后由简某浩进行操作,以需要手续费、包装费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辉、李某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金融公司员工,利用电信 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简某辉诈骗金额人民币5780元,被告人李某祥诈骗金额人民币3200元,均达到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简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李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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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不法分子冒充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是当下电信 络诈骗中最常见的诈骗方式。不法分子通过打电话给受害人,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里,当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手续费、包装费等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财物。放款之前先收费是无抵押贷款诈骗最常见的伎俩。

类型四: 上买公民信息 法院依法判实刑

2019年1月份,黄某彩在 络上购买了150条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使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注册了30个左右的微信 ,并将这些微信 以120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 上卖给20多个不同的买家,非法获利7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彩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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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属于电信诈骗的犯罪一种行为。在互联 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泛滥,由此滋生了电信诈骗、 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 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 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案中的黄某彩在 络上购买获取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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