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件公开发酵涉事企业讳莫如深
“行贿”信息引来关注回应解释振振有词
2020年12月24日,证监会向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光电”)下发的《关于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日,证监会还作出了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他们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 告等材料中未披露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相关问题屡禁不绝从严监管势在必行
2020年12月3日,证监会对将于2021年1月6日上市交易的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祖名股份”)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指出祖名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人及董事长蔡祖明 告期前的行贿事项,未 告是否因该事项 告期内被追究法律责任,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仅几天后的12月14日,祖名股份对外公布新的招股书就披露了蔡祖明曾涉及汪银海(曾任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局局长)案、郑生兴(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 区原党委书记)案。其中,认定的汪银海受贿事实中包括蔡祖明个人于2015年至2018年间先后3次所送香烟提货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0.8万元;郑生兴索取祖名股份、蔡祖明513万元,构成受贿。但招股书解释称,蔡祖明不存在涉嫌行贿等违法行为而面临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或受到其他相关处罚的风险。蔡祖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也出现了行贿现象。据裁判文书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闫晓平作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法定代表人,为使其公司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永宁县原县委书记夏夕云行贿200万元,情节严重,伊品生物、闫晓平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2020年6月28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决:伊品生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闫晓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喻胜云指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相应情形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少,最终往往因行贿人对受贿案件的定性有帮助而免予追究责任。不过,喻胜云同时指出,不光彩的行贿行为充分证明,这些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存在的行贿劣迹,应引起投资者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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