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还是国有?海南陵水1200亩土地出让20年后曝权属之争

邻近旅游胜地海南省三亚市,有一个属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简称陵水县)管辖的大石村。

4月底,大石村委会十个村民小组通过代理律师向外界发声称,自己世世代代赖以为生的三脚岭(又称三角岭,介于大石村与万安村之间的三个低缓丘陵)1200亩集体土地,于2001年被陵水县政府以国有土地的名义,用极低价格出让给海南陵水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生态公司)50年。这些村民表示,“想拿回村民的集体土地”。

对于三脚岭1200亩土地到底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问题,陷入巨大争议,村民纷纷申请信息公开。

2018年10月,陵水县国土局回复大石村村民黄国宏称,2001年陵水县对未开发使用的原军田乡万安村三角岭1200亩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为国有土地。这1200亩土地,此前没有国有土地登记造册的相关档案资料。

随后,大石村十小组将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陵水县自规局)诉至法庭,要求撤销1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证。

20年前政府主导引入生态公司

围绕三脚岭的大石村、万安村,原属于陵水县军田乡,现为陵水县英州镇所辖。两村位于北纬18o附近,黎族村民世代生活于此,依靠打鱼与种植为生。

大石村附近的海域,因海水清澈、海沙细腻出名,被房地产公司开发为清水湾旅游区后,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有的年轻人选择外出打工,有的到房地产公司、旅游区工作,但大多数村民仍然依赖土地。

三脚岭由大石村与万安村之间的三个低缓丘陵组成,沙质土壤肥沃,适合作物生长。村民按照早年间生产队划分的区域,在三脚岭上种植芒果、桉树等作物。

如此过了近二十年,村干部换了一届又一届,不少年轻人开始参与村务。

2018年左右,大石村里修乡村便道,村民不小心挖到了生态公司修建的围墙,双方发生了争执。年轻的村民小组组长们突然有了疑惑,当年生态公司来三脚岭上种芒果,是怎么签的合同?跟谁签的合同?问村里的老人们,谁都说不清楚,于是村民们要求生态公司提供当年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相关文件。

随后村民得知,2001年3月9日陵水县政府以陵府函【2001】9 、10 、11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给海南陵水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分别将三角岭的440亩、400亩和460亩的土地,出让给了生态公司建设“速生生产林及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基地”、“种植早熟芒果”。

土地以不同情形下每亩50元或200元,期限为50年,出让给生态公司。

村民曾反对出让土地

万安村铜锣村民小组是最先发现问题的。

陵水县政府以陵府函【2001】9 、10 、11 出让给生态公司的1300亩地中,包括了万安村约200亩土地。其中99.6亩为铜锣村旧址(目前已搬迁),村民在此长期耕种和植树,剩下约100亩为缓坡林地。

村民对此提出严重抗议。2002年12月,陵水县政府下发陵府【2002】108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陵水万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英州镇铜锣村经济合作 在三角岭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决定称,本着从有利于缓解土地矛盾和照顾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生态公司原定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陵国用[军田]字第9727 )宗地中划出99.6亩,重新确定为集体土地,归属英州镇铜锣经济合作 所有。

铜锣村民表示,另外100亩缓坡林地,虽然土地权属仍为国有土地,并出让给了生态公司,但是铜锣村民已经在土地上种植了芒果等作物。种植芒果给村民带来了不小的收入,今年预计可达300万元左右。

苏崇忠称,铜锣村民很支持大石村十小组通过走法律程序维权。从土地使用历史来看,万安村和大石村祖辈都在三角岭的缓坡地耕作,于三脚岭周边居住生活,三脚岭的土地也应当是集体土地。

自规局对村民找到的“关键证据”不认可

三脚岭1200亩土地到底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村民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各执一词。

2018年10月,陵水县国土局回复大石村村民黄国宏称,2001年陵水县对未开发使用的原军田乡万安村三角岭1200亩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为国有土地。这1200亩土地,此前没有国有土地登记造册的相关档案资料。

为了证明1200亩土地就是集体土地,村民除了找到当年生产队给村民分地时留下的资料、在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的电脑数据库里查到了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三脚岭土地权属的数据,还找到了1994年由成都科技大学出版 出版的《陵水土地》一书。

该书由陵水县国土局撰著,时任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吴家明作序,陵水县委书记杨登昌、县长陈上荣题字,将1984年开始的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中陵水县土地详查结果汇编成册。书中显示,大石村所在的原军田乡所有土地的调查结果,均为农村集体土地。

村民认为,这本书就是证明三脚岭1200亩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关键性证据。

对簿公堂

2020年6月,大石村十村民小组向陵水县自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01年陵水县政府陵府函【2001】9 、10 、11 批复中1200亩地的用地手续。

2020年7月,陵水县自规局的复函显示,2001年4月,陵水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县政府批复,与生态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计6宗土地,合1201.66亩。

随后,大石村十村民小组共同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保亭县法院)起诉陵水县自规局,列生态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撤销此6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1年2月,十村民小组要求撤销6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在保亭县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保亭县法院(2021)琼9029行初4 行政裁定书显示,本案中,原告大石村十村民小组认为陵水县自规局作出的确权行为侵犯了其使用土地,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大石村十村民小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复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该律师称,如果像陵水县自规局所声称的那样,三脚岭1200亩土地为国有土地,那么原陵水县政府以超低价格出让该土地,就构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村民们将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对陵水县政府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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