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广西南宁的一位 友在人民 “领导留言板”发帖反映,当地有售楼部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在未明示征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软件,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 友反映的情况后,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进行核查办理并表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用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强化用户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趋势正在逐步好转。专家认为,若未经本人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应提高维护自法律身合法权益意识,也呼吁有关方面重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工作。
探访:部分售楼处涉嫌违规采集人脸信息
售楼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真能精准“掌握”客户吗?该销售人员进一步表示:“若确定签约,您需要到财务部做人脸识别对比,主要是把您交钱时的影像跟到访售楼处的影像进行对比,当然这是比较隐蔽的,您本人是不会发现的。”
管理:多地叫停或限用人脸识别系统
这一短信证实了上述说法:通过登录“明源云客”监控系统平台,就可能会获取到客户姓名、身份证 、性别、首次人脸识别时间、认证客户识别数、识别率等信息。
此前有媒体 道称,全国各地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的背后,房地产领域的人脸识别技术供应商已将其发展成为一门财源滚滚的生意。
9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使用人脸识别设施的通知。通知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市民身份信息,不得泄露、买卖市民身份信息。已在房产项目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施,需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客户信息的,应在进入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获取人脸信息的提醒公告并取得市民明示同意。
据不完全统计,佛山、苏州、宁波等多地查处并通 了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典型案例。还有惠州、昆明、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发文要求规范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
以宁波为例,2020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海曙区某房产项目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前台放置着一台人脸认证机器。在监控室,执法人员看到了“旺小宝路由器”“旺小宝交换机”“旺小宝人证机”“旺小宝服务器”等各种 络设备。通过登录“旺小宝”品牌后台管理系统,执法人员找到了大量被该系统关联摄像头记录的人脸信息数据。
律师: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条例等,个人信息安全从此得以全方位保护,也推动着我国数据安全保护发展至更高水平。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 权。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即必须就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曙光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 。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曙光指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负责人还可以进行从业禁止。此外,因违法采集个人信息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发布声明,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