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猫池”类业务涉嫌的“八宗罪”

近期,有人询问经营“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猫池”类业务有何风险,会不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进而构成犯罪。老实说,这一问题真不好回答,“猫池”类业务何其多,其中涉及的刑事风险也是“各有千秋”。不妨先从“猫池”说起。

“猫池”是一种可插入多张手机卡的同时能接受多个用户拨 连接的设备。最多的应用场景就是群发、群收短信以及群呼和 络注册账 。因此备受多用户远程联 需求单位或向多用户提供电话拨 联 服务单位的青睐。邮电局、税务局、海关、银行、证券商、期货公司等都有其身影。若仅经营“猫池”本身并不违法,一旦有人将“猫池”和其他配套软件结合使用,就滋生了“猫池养卡”业务、恶意注册账 “薅羊毛”业务、“群发”业务,极易产生犯罪风险。笔者细数一下经营“猫池”类业务涉嫌的 宗罪。

一、“猫池养卡”业务

一宗罪:“猫池养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龚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9)粤5321刑初56

审理法院: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录:

被告人龚某等合资购买猫池等设备,设立工作室,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大量未进行实名登记电话卡,再在 上找“ 推”或“地推”盗用各地不同的人的身份证信息对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进行实名登记。其中,龚某还向王某提供300多名公民的身份信息供其实名使用,后龚某等将实名的电话卡插在猫池上面,大规模进行刷流量、拨打电话进行激活电话卡,从而获取供卡者刘某的返利。再将手中的电话卡进行出售获利63415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等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

案例:李A、李B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9)陕01刑终99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某A与李B商定,由李A向李B提供身份信息,李B为李A办理手机卡。李A办理手机卡(黑卡)是为了售卖,利用手机卡在 上办理流量卡、微信账 、注册验证码、开通校园无线 等业务时使用,也通过上述业务售卖牟利。李A从 上购买了两套“猫池”设备,放在刘某家中,二人共同养卡。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A、李B、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宗罪:“猫池养卡”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例:蒙A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7)桂0821刑初71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录:

被告人蒙A购买大批量的手机卡、笔记本电脑和“猫池”设备后,在其租用地搭建工作站,并聘请被告人蒙B一起通过 络进行非法活动。两人将手机卡插入“猫池”设备后,将“猫池”设备与笔记本电脑连接,在电脑中打开“叮叮摩卡”和“Bestpay助手”软件,通过助手软件导入手机 码并选择所需要的图片验证码打码平台,后批量导入“翼支付”账 进行登录,通过“叮叮摩卡”软件获取短信验证码之后登录“翼支付”账户,并获取账户所对应的姓名、身份证等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A等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宗罪:“猫池养卡”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张A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7)粤0183刑初101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录:

被告人张A成为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以下可称“联通公司”)1个卖手机卡的 点,通过 络向李某购买了非法“实名制登记系统”软件及1206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使用该系统侵入并控制联通公司计算机开户系统,从而使该开户系统未经验证真实身份证即可使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成功开户,尔后利用“猫池”等软硬件设备保持该批手机卡的活跃度从而谋取联通公司给予的返点 酬牟利。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猫池养卡”是拥有大量手机卡的“卡商”为了让手机卡不停止使用进而获得通信运营商的奖励和积分,而通过“猫池”让手机卡收发短信、拨 上 以造成这些卡仍在正常使用的假象。根据通信运营商的规定,新卡必须使用三个月才能获得相应的积分和返利,也有“卡商”利用“猫池养卡”将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利。在此过程中,“猫池养卡”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往往因“卡商”获取以及出售的手机卡中,将带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3 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由此可见,如果“卡商”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手机卡,或者”养卡“出售,就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二、恶意注册账 “薅羊毛”业务

四宗罪:恶意注册账 “薅羊毛”涉嫌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庄A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 :(2020)粤1521刑初145

审理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被告人庄A在多地制作、销售“猫池”,该“猫池”结合“酷卡”软件可用于批量管理虚拟 码卡自动收发验证码提供给“接码平台”批量注册 络账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庄A利用“猫池”为“接码平台”批量注册 络账 ,共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A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五宗罪:恶意注册账 “薅羊毛”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例:汤A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8)浙0781刑初3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要:

被告人汤A制作畅游注册机.exe 注册机用于出售获利,该畅游注册机.exe 软件能够实现自动产生注册信息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手机 ,以数据包方式发送给畅游注册平台服务器,借助第三方平台自动将获取的手机验证码发送回畅游注册平台完成批量注册,对畅游注册平台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能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A等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恶意注册账 “褥羊毛”,即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原理是“卡商”将“猫池”内的实名手机 及该卡接收到的验证码在淘宝、抖音、京东等平台批量虚假注册新账 或者出售给他人注册新账 。当平台将验证码发送到卡商持有的实名卡上,卡商利用“接码平台”(能够接收平台发出的验证码的设备)获得验证码,并把验证码发送给买方,协助买方完成这些新账 的注册,实现 “薅羊毛”的目的。

三、“群发”业务

六宗罪:“群发”业务涉嫌非法利用信息 络罪

案例:张A等非法利用信息 络案

案 :(2018)苏13刑终203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摘录:

上诉人张A共同出资注册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上诉人谭A、张A商定购买阿里旺旺账 、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在 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上诉人张A等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A等及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 络罪

七宗罪:“群发”业务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例:王A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20)闽0122刑初65

审理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录:

被告人王A等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猫池”系统设备、手机卡、联系上级渠道商,通过“猫池”系统为上游赌博 站发送赌博广告,并获取非法利益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 站群发广告信息达58292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八宗罪:“群发”业务涉嫌诈骗罪

案例:孙A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 :(2018)鲁17刑终431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摘录:

被告人孙A利用电脑、猫池、手机卡、三 通软件等工具从事发送诈骗信息活动(发单)和向A团伙转包发送诈骗信息(倒单)的活动。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A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 络诈骗犯罪,仍利用发送短信或者转包给他人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发送诈骗信息至少五万条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群发”业务,往往因为利用“猫池”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或技术支持,要么是为他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而搭建“猫池”系统,要么是利用“猫池”为他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群发”诈骗、赌博信息,进而沦为共犯或者单独成立非法利用信息 络罪。

综上, “猫池”作为一种 络通讯运输设备,本身并不违法,而一旦利用从事“猫池养卡”、恶意注册账 “薅羊毛”、“群发”业务,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 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利用信息 络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八宗罪。因此,在经营“猫池”业务中,应提高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谨防陷入刑事犯罪的打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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