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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只对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征收。
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 )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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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分机构之间不属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而是从属关系,二者是一个整体;同时,总分结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不是依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是依据内部的调拨单等。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可能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也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
2. 专票忘记入进项税额,进项税已经抵扣,增值税已交,该如何处理?
解答:首先,需要根据自身企业性质,判断是应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虽然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进项税额金额不大,对于这种会计差错,企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生差错的当期调整,可以用红字冲销多计的成本费用,同时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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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进项税额的金额比较大,则需要采用追溯重塑法——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3. 软件升级,增加无形资产原值,如何摊销?
解答:软件升级,属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等,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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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 ——无形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将其资本化处理。
4. 关于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一样的判断么?
解答: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创的商誉都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外购(企业合并)的商誉,在会计核算时可以确认,同时税法规定也可按规定以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 ——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 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 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采购成本吗?
解答:情况一:如果你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情况二:如果你属于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增值税不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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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采购成本结构中的相关税费,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具有代收代缴的性质,与净利润的计算无关。
如果不存在赊购赊销事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即表示本期应付未付的增值税增加净额。
如果存在赊销事项,“应收账款——增值税”、“应收票据——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增加净额,则表示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中有一部分本期并未收到,在收付实现制下不需要缴纳,故应从“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扣除。
“应付账款——增值税”、“应付票据——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说明本期购入存货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并没有支付,而原来在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时是将其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这部分未付现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故此应该加回。
参考资料:
[1]会计头条 www.kuaijitoutiao.com
[2]中国会计 can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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