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系软件从业人员,需经常使用VPN翻墙工具接触国外 站。2018年起,龚某为牟利,向他人提供从国外 站下载的账 、密码,帮助他们下载并登录翻墙软件,实现直接访问国外 站,共向100余人提供该服务,收取费用为每月25元或包年180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另一案中,被告人覃某通过 络认识出售带翻墙功能路由器的上家,其通过 络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客户通过 店下单后,覃某通知上家并转账,上家直接向客户发货。经查,覃某共销售144台带有VPN翻墙功能的路由器,销售金额约8万元人民币。经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涉案带有VPN翻墙功能的路由器与互联 线连接后,在手机终端可观看国内禁止传播的非法境外电视节目,该设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 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 络设备的范畴。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非法经营带有VPN翻墙功能的路由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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