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营销、推广等需求,一些微信用户出现了自动化、批量化操作账 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等。
因此本案两被告开发、运营了“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 ”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提供“群控”服务。
除了自动操作,该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 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中。
对此,本案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且用户 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
杭州互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 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影响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 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数据权属,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获得了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但存储、挖掘的数据并非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其他与之相关的微信用户数据。
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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