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建一家软件企业,把自行开发的软件放在 络平台上供用户付费下载,请问我公司收取的用户下载费用是否可以享受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文件规定,原适用17%税率现行税率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原福建省国税局2017年4月发布的《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对问题“我公司自行开发了应用软件,把软件放在 络平台上进行付费下载,是否可以享受销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在 络平台上采取付费下载属于销售软件产品,在国家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以后,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注:现已取消),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因此,你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若符合财税〔2011〕100 的规定,收取用户下载软件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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