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明确规制措施 让“剪刀手”为“洗稿”担责

而且,“洗稿”关系到不止一个责任方。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果是“人工洗稿”,“洗”出来的作品若构成侵权,对他人作品进行加工的行为人(简称加工者)要担责。如果洗出来的作品是自用,署名是加工者本人,并通过平台发表了,那么,平台有责任审查。如果明知是侵权作品,或者在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但平台没删除的,平台将面临担责风险。如果加工者与作品署名并非同一人,署名者明知作品侵权仍同意使用自己姓名的,署名人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署名是被他人冒用,被冒用者可以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机器洗稿”涉及的侵权责任主体,则还要多一个,即“洗”出来的作品一旦被认定侵权,使用机器洗稿的人以及该洗稿软件所属的公司也须担责。

所以,“洗稿”行为看似小事,实则头绪不少,相关部门应重视,也有责任给具体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据了解,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 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了打击 络侵权盗版的“剑 2018”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了对“洗稿”行为进行治理。笔者认为,如果对“洗稿”行为本身法律要件的界定和认定继续缺位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实现精准、长效和全面打击的效果。由此,期望有关部门能研究出台统一的规制措施,明确追责机制,彻底斩断互联 “剪刀手”不劳而获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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