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坛乱象的法律思考

裘 索/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书法事业在中国书协的带领之下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书协成立的近四十年来,主办了《中国书法》和《书法通讯》,通过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作品的创作评选及各类书法展赛等活动,推动书法事业蓬勃开展。

一、书坛乱象

1.山寨 团

近年来,顶着“中国书协”的“中”字名头招摇撞骗的山寨 团层出不穷,仅民政部曝光的就不少。书法山寨 团如此泛滥究其原因,即山寨成本低却回 高,且因大众审美薄弱而受众面广,尤其是县乡市场,山寨 团无需精通书法,仅需穿着奇异或道貌岸然,顶着国字头 团的头衔就能让其门庭若市。实际上,这些山寨 团通过收取会费、评选颁奖或组织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谋取利益,所颁发的资格证明或证书多是水分,往往交付一定的金钱对价即可获取。

2.书法作品造假

书法的研习都是从模仿和临摹开始的,但当将模仿、临摹变成自己牟利的工具而非增长技艺的手段,那就成为了仿制和造假。

近年来,书画市场中假书画作坊屡见不鲜,“老纸”在各地被抢购,电脑扫描高科技书画造假技术兴起。几年前,央视就曾曝光过一制贩假冒书画作品的犯罪团伙,随着案件的侦办,字画市场触目惊心的乱象也被全景式揭开。民警在罪犯住宅和字画店搜出了大量仿冒的书画作品、半成品、印章和专用宣纸、毛笔、纸墨等,总计获利高达数百万元。这种赝品泛滥的市场最终不仅会导致书法作品购买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也会挫伤他们对中国书法艺术的热情。而随着拍卖行在中国快速兴盛,拍卖行开始成了假字画洗白身份的一个重要渠道。赝品通过拍卖会流出,造成藏家藏品质量下降,妨碍了人们对真正艺术品的认识和了解,也会对后世人们研究前代书法作品艺术造成障碍[2]

3. 络诽谤

随着国人对书法愈发重视,书坛诸多活动及作品也频频受到 络平台上的热议。 络的无准入门槛让普罗大众都可以对作品进行评论,而过度的自由评论往往便会出现过激的、失实的评论,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诽谤以及 络暴力的情况出现。

关于 络评论者,可以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无知的,他们不了解书法,也没尝试要去了解书法,只是在 上看到了相关作品图片便随意发表评论。这类人一般没有专业评判的能力,也不清楚自己失当的评论是否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他们运用可能比较低俗的言辞、刻薄的语调伤害他人。另一类是有知却无法的,这一类人可能本人就是书坛业内人员,但他们漠视道德,甚至漠视法律,通过自己的地位或者特殊身份有的放矢地故意发表对他人不利的评论,造成 络舆论的攻击。

评论者一旦无知、藐视法律,就容易造成类似 络暴力的严重后果。对于这类情况,我们除了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去面对“暴力”,也要积极努力提升国人的审美水准与道德素养、以期使其知晓法律底线。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三点书坛乱象,下文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山寨 团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继续健全法治,将此类钻法律空子在境外设立的组织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做到监管执法时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这部即将出台的法律将对此类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对涉嫌犯罪的予以打击,有望成为管住“山寨协会”的利器[4]。第二,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引导工作,鼓励民众对此类 团实施的非法行为要勇于举 的同时,畅通举 渠道,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群众举 后应当积极落实查处并给予举 人相应的答复,调查落实后确定系山寨团体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日积月累促使 会中形成“反山寨团体”的良好氛围,群众进而提高了对山寨团体的警惕性,彻底打击山寨团体的生存空间。

2.书法作品造假、赝品拍卖的法律责任

书法作品造假这一问题是学界始终讨论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客观上难以区分造假和临摹。任何书法的学习都是从临摹开始的,著名画家张大千就临摹了许多名画,我们是否都要认定其为造假呢?因此,由于行为人造假的主观故意较难认定,故书法作品造假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客观上较难。而对于规范书法作品造假,或许还要从拍卖假书法作品的行为规范来入手。

拍卖是围绕商品买卖为中心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而形成的。这种买卖是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因此,拍卖是一种民事行为,既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就可由《民法总则》来调整。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就拍卖行为来说,应适用《拍卖法》,在《拍卖法》没有涉及的情况下,同时适用《合同法》《担保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5]

因此,我国《拍卖法》关于声明不保真的规定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我们期待在立法层面对《拍卖法》以及《拍卖管理办法》的上述两条规定作出一定的限缩解释入手,以平衡拍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声明不保真制度适用的前提,即只有在拍卖人和委托人难以甚至在穷尽现有技术手段依然不能确知拍卖标的的真伪,且拍卖人对拍品的描述、宣传在合理的限度内时,拍卖人的不保真声明才会发生效力[8]

3. 络诽谤的法律责任

(1)诽谤类 络谣言的定义及其危害

事实上,在互联 时代,由于 络谣言具有自身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即使谣言的受害者手握始作俑者的侵权证据、最终即便使事实真相大白,也会由于 上信息难以彻底消除、谣言无法彻底抹去,从而导致受害者依然受到持续性的侵害,难以真正恢复其受损的名誉。对书坛来说,不可不警惕。

(2)诽谤类 络谣言之刑事责任

(3)诽谤类 络谣言之民事责任

2020 年5 月,我国已高票通过的《民法典》(2021 年1月1 日实施)中,最夺世人眼球的是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人格权通常并不会独立设编,如日本民法典,便是将人格权编纂于债权编之内。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已然领先世界,足以可见我国立法对公民人格权益的高度重视。所谓的人格权,即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的权利。在 络上捏造事实、散布谎言或是以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其民事权益的,正是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范围,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从司法实务中我们不难知晓, 络诽谤民事侵权包含以下要件:损害行为,即行为人为通过 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确定损失赔偿时,还需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如果因诽谤导致受侵害人名誉权受损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公民因名誉毁损而丧失工作机会,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包括受害人为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侵权人应当全部赔偿。名誉权作为人格权诸权利中的一种、即使在 络空间也得到法律的坚实保护。

三、小结

尽管我国书坛乱象丛生,相信这是经济高速发展中派生的短暂的历史现象。其实相较于亚洲其他国家书坛的发展,例如日本书坛,由于其书法组织是高度私有化的,缺少政府公有资金的注入,同时常规下一个学生只能师从一位老师,久而久之书法作为一个圈子就变得越来越小,难以发展。而我国书协本身的组织架构就是作为国家的官方组织,具有高度公有化的特点,不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书法 团越做越小,我国书协发展却越来越壮大。然而在快速发展的阶段经常伴随着的是乱象横生。面对乱象,我们需要意识到的是,虽然解决乱象固然重要,但不用惧怕乱象。就如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伴随着阵痛,蒸汽时代的到来所伴随的阵痛就是环境污染迅速,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的可能是个人信息的泄露等问题,同样,书法艺术的迅速发展,也会伴随着如上文所述的乱象。我们要相信,这些乱象也只是我们 会高度发展的缩影,不足为惧。大浪依旧会淘沙,假以时日而已。

参考文献

[2]《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书画赝品对策一研究》徐辉,上海大学,2008

[6]《拍卖概论》第一章:拍卖的历史与现状,赵杰,中国商业出版

[8]《拍卖业声明不保真法律问题研究——以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程俊,苏州大学,2013

[9]《诽谤型 络谣言的民法规制》,赵丹曦,天津师范大学,2019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 年9 月9 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13〕21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孟云飞转自《书法赏评》 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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