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有边界
络表达需谨慎
若存在纠纷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反而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稍有不慎会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3日8时17分,小余打开手机一看,发现曾有工作来往的洪某在某微信群里对自己和丈夫小娄多次破口大骂,并使用了“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不当词语。这骂来骂去,就诉上了法院。
小余和小娄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来小余和小娄是某公司“养XX”业务的省级代理商,洪某曾是同业务的某市级和某县级代理商。刚开始时,因洪某业务量微小、产生分润极为有限,故该公司将其业务量依附在小余和小娄的系统管理后台。该公司将分润统一打给小余和小娄后,再由二人根据比例剥离发放给洪某。因双方对利润产生的分歧且无法解决,洪某于是在微信群里辱骂对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小余、小娄的名誉权。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判令洪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某 纸上发文向小余、小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洪某在微信群中指明余娄二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发布“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内容,属于对二人人品作出的负面评价,该用词存在不当之处,根据 会常识可以认定该言论有损二人的名誉。且相关微信群的成员人数众多,相互之间也熟悉,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会导致小余、小娄 会评价受损。
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朋友圈等 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难免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君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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