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玉上诉后,北京市高院4月19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任上被查
马忠玉,1963年5月生,宁夏同心人,曾长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2004年任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任职8年。2012年,马忠玉任宁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2014年,马忠玉调任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正司级),三年后任国家信息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是以经济分析预测、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为特色的国家级决策咨询机构和国家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信息中心官 显示,马忠玉负责宏观经济分析、信息与 络安全工作,分管经济预测部、信息与 络安全部。
2019年10月30日,马忠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
2020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马忠玉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结果发布。
经查,马忠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借出差、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公款 销个人探亲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 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 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利;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马忠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项受贿事实均在宁夏任职期间
4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 公开了马忠玉受贿一审和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马忠玉利用担任宁夏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南公司)、吴忠市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宁夏银龙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其中,2008年至2009年9月,马忠玉为银南公司承揽泾源县和海原县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提供帮助,并通过其弟马某,先后二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5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7月,马忠玉为东星公司获得宁夏重点节能工程、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提供帮助,并通过其弟马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给予的60万元。
2009年至2012年8月,马忠玉为银龙公司获得宁夏重点节能工程、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给予的5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9年10月29日,马忠玉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石景山区纪委监委接受询问。到案后,马忠玉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忠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马忠玉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今年4月19日,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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