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木马软件入侵计算机系统牟利?判刑

售卖木马软件入侵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

2020年8月,张某制作木马软件后,通过互联 出售名为“免杀远控”的木马软件。他人使用该木马软件非法侵入并控制一互联 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经鉴定,该木马软件具有远程监控屏幕、远程记录键盘、远程拖取文件等远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据统计,张某销售木马软件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600元。

白云法院认为,张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在 络环境中,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往往会设置密码防护、防火墙、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人利用普通技术手段无法避开或突破。而“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违法性体现在可以利用破解、盗取密码、病毒或后门攻击、协议漏洞渗透等手段,避开、绕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的意愿,强行或隐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木马软件本质上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于 络爬虫技术过界使用、非法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络安全为人民, 络安全靠人民。在互联 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 民在使用互联 、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时,应当在数据提供者知情并同意、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遵守合理合法运用、保密使用、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使用。在此也提醒相关互联 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 络安全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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