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外挂软件是违法的。200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五部委曾经发布过《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该通知中针对外挂的解释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 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外挂是一种修改和破坏游戏参数的一种软件程序,利用篡改游戏原本正常的设定和规则,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从而达到轻松获取胜利、通过改变游戏的部分数据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 络国际联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 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对计算机信息 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 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计算机信息 络国际联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 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 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 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 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 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 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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