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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擎天公司)、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擎天全税通公司)与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华擎天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据悉,该案经过4个半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据称,该案一审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涉及3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以及100余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对该案进行分段审理,于2016年11月28日就该案争议焦点中的涉案3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认定作出中间判决:首次发表日在2003年3月31日前,登记在南京擎天公司、南京擎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1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南华擎天公司所有;驳回南华擎天公司要求将首次发表日在2003年3月31日之后,登记在南京擎天公司、南京擎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余1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三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1、一审法院在未对职务作品问题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直接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认定是否超出南华擎天公司的诉讼主张?2、一审法院认定,首次发表日在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南京擎天公司和南京擎天软件公司名下的13项争议确权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南华擎天公司的认定是否正确?3、首次发表日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的13项软件与首次发表日在2003年3月31日之后的18项软件之间是否存在会影响争议确权软件权利归属的必须要考虑的关联关系,一审法院以2003年3月31日为节点划定涉案争议确权软件的权利归属是否合理?
南华擎天vs南京擎天:
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
笔者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大致梳理了三家公司的关系,如下图。其中,南京擎天公司已在港交所上市,并获得了阿里巴巴的战略投资。
(三家公司企业关系图)
该案中,南华擎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200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南京擎天公司、南京擎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擎天软件公司)名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天商2000智能商务管理软件”、“擎天电子政务系统”、“擎天XML工作平台软件”等3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南华擎天公司所有;南京擎天公司停止使用、销售其名下所有计算机软件;南京擎天全税通公司停止使用、销售“擎天出口免抵退申 税务代理版软件”、“擎天天商智能分析软件”等8项计算机软件;南京擎天公司向南华擎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南华擎天公司诉称,南华擎天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软件的开发和经营,在其经营期间登记在南京擎天公司名下的软件应属于汪晓刚、张虹等南华擎天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为执行公司任务所开发的职务作品。南京擎天公司不具备涉案系争确权软件的研发能力及条件,著作权应归南华擎天公司所有。
南京擎天公司在上述职务作品软件的基础上陆续升级了相关100余项软件,且重新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持续使用、销售职务作品软件和升级软件进行牟利,构成著作权侵权。南京擎天全税通公司作为南京擎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具有争议,仍然恶意受让或申请获得著作权登记并进行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江苏高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和侵权两项争议,著作权权属之争是侵权争议的基础,因而对侵权争议的判定具有预决作用。
在31项软件权属争议尚未有终审定论的情况下,作为一审法院根据权属判定结果径行进行侵权比对,因上百项软件源代码的比对工作量浩大,所需鉴定费用昂贵,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而言,均存在诉讼结果不确定而可能导致诉讼不经济的风险。因此,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分段审理,即先就31项软件权属争议部分进行事实调查。
南华擎天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实际经营中均包含软件开发。对比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南华擎天公司与南京擎天公司的资金、人员情况,可以看出南华擎天公司具备软件开发的资金及人员力量,而南京擎天公司显然不具备开发软件的相应条件。因此,该院认定在该阶段开发的13项涉案系争确权软件主要是利用了南华擎天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人员力量,应认定南华擎天公司为软件开发者,著作权归属于南华擎天公司所有。
2003年4月之后,南京擎天公司具有软件研发的人员力量及资金条件,开发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软件应当认定是利用自己的资金及人员所开发,相关软件著作权不应再归属南华擎天公司。需要说明的是,在2003年4月之后的18项系争确权软件中有部分软件的研发时间及有关研发人员在两个单位的时间均跨越2003年3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是否主要利用了南华擎天公司的人员及资金无法确定。在南华擎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这类软件主要利用其人员及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该院对其要求将此类软件著作权判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何谓中间判决: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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