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告。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 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有关内控制度之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撤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投资产品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
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
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
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 、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 告及半年度 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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