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处处有合同,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屡见不鲜。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证据、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等多方面内容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也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提交。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个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 披露了一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7月10日,某购方公司(甲方)与某供应方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委托乙方开发业务管理系统软件,项目包括标准功能模块、二期开发功能模块、系统建设实施、维护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金额合计60万元,约定甲方分别在四个研发和验收阶段支付30%、30%、30%、10%的费用。
从双方建立的微信群联系记录来看,双方在2018年7月、8月和9月就“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需求和二次研发进行了沟通与合作,并共同做了许多工作。
双方争议发生在2018年9月底10月初,原因在于:随着双方沟通合作、研发的推进,甲方“业务运营管理系统”的需求逐步明确,乙方认识到要完成甲方的需求比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所确定的二次开发的内容增加许多,且研发成本要增加许多。因此,乙方向甲方发函要求调整合同方案,要求增加合同款达到约219.94万元,甲方表示不同意,由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
02
裁判结果
最高院认为:双方前期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履行涉案合同,不存在一方有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后期因双方在明晰二次开发需求基础上,无法就增加的成本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结果无法完全归咎于合同任何一方。
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难言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电子证据“助力”小结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问题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基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综观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电子证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双方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了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比如,乙方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 告显示,2018年7月31日、8月1日、9月19日,甲方系统有采购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9月25日、10月23日,甲方系统有订单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2日,甲方系统有合同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25日,甲方系统有开票功能项目记录;2018年9月30日,甲方系统有打卡功能项目记录。除此之外,甲方系统还有联系人、CRM、钉钉管理、库存、维修、运营、工资表、员工、招聘、休假、待办事项、设置、讨论等功能项目记录。
其次,从微信群联系记录能看到双方进行了深度的沟通与合作。比如,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拥有四项计算软件著作权,以及基本功能模块。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其研发业务运营管理系统。2018年7月12日、8月1日,乙方与甲方的市场、财务、运营、行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举行会议,就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需求进行调研,在需求和二次研发上共同做了许多工作。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看不出任何一方有懈怠履行合同的情形。最终,法院基于证据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鉴于乙方提出终止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因此,原审法院对乙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
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
往期回顾
侵犯著作权犯罪之计算机软件侵权“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案例分析 | 遭遇隐秘职场性骚扰,如何利用电子证据维权?
特别提醒 | 警惕这些新骗局
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司法鉴定中心头条 。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联系。
中心采取“线上”预约;“线下”面对面沟通。
中心将以特别敬业、特别勤业、特别专业的精神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