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游戏上线的一般流程
游戏上线流程图中各环节研发者和代理商的合同义务基本明晰,就是在第三个环节的“双方商议修改”涉及到需要研发者和代理商共同配合完成,这就是争议的高发点,研发者往往会指责代理商未按约定进行封闭测试,代理商会反驳并非不组织测试而是研发者最终提交的软件版本不符合封闭测试的要求。
判断标准一: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功能缺陷。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开发出一套能够正常上线运营并符合市场要求的游戏软件。因此,如果游戏软件存在功能上的缺陷,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认为研发者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判断标准二:是否符合游戏市场运营需求。游戏软件开发不同于 站设计,除了功能要求,游戏开发最终的检验标准是游戏能否盈利,如果游戏玩法单一比较枯燥,在玩时没有 络游戏需要的人员相互交流,没有战斗的愉悦感,自然无法获得玩家的青睐,没有玩家的支持、没有热度谈何盈利?
“能够正常上线运营”的标准,在请教了相关软件开发方面的专业人士并结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体会,笔者认为上线运营的前提是至少要有游戏基本的功能模块,在搭建完成服务器基础框架的基础上,还应当包括生存体系(游戏世界的基础)、升级体系(大部分RPG游戏和战略游戏均有该系统介入)、地图系统、战斗系统(包括各种武功、招式、防御力、攻击力等数值)、任务系统、操作系统、界面系统(主界面、二级界面、弹出界面)、NPC设计;上述是游戏软件开发的基础版本。
“符合市场运营需求”这个标准较难把握,要视游戏类型的不同、代理商的要求而定,实务中随着测试的推进,代理商会不断提出修改意见,研发者针对意见进行修改,如此反复循环,拖延至开发期限届满仍未能提供最终封闭测试的版本。法院对此的态度是,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对涉案合同未能按约完全履行均负有责任,对游戏开发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各打“五十大板”。我们知道,研发者研发一款游戏耗用的时间越长,资金压力越大,反复修改甚至提出超出合同约定开发范围的要求,研发者耗不起;但是站在代理商的角度,为了能在玩法上更新颖、美术设计上更精良,希望研发者能作出符合市场口味又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如果“换皮”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花费巨资委托制作。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平衡双方利益,笔者给出以下建议,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对游戏的具体开发要求和标准进行细化约定,并敦促代理商尽快验收测试。具体如下:
游戏软件开发前应对项目概要进行约定,包括三部分
《产品概要》在产品概要的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约定:游戏概要、商业模式、目标用户定义、目标游戏时间模型、美术风格定义、世界观定义、操控方式定义、性能定义、游戏核心玩法定义(游戏核心玩法、游戏数值设计原则)等内容;除此之外,应确定服务器架构和客户端架构。
《美术资源总量》分别列明场景、角色、装备/道具、界面、动画、特效所需的美术资源数量。
游戏软件开发前对项目概要及相关附件的制定有其必要性,当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判断代理商所主张的软件功能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本质上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把全部合同条款和附件等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整体,从各个条款及附件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判断代理商的要求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
设计规划和付款进度同时约定
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付款,有以用户端游戏公测日起一定期限为付款条件的、有以 络架构测试版或者不同版本制定完成并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这里主要是分三部分,明确测试目标,即代理商以什么标准进行测试;明确每个阶段的完成周期;明确每个阶段完成后需要提交的材料。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不建议把游戏软件的创意度和可玩性列入测试目标之中,因为这类测试目标过于主观和不稳定,难以把控,间接导致测试总是无法通过的“怪象”可以将游戏的操作性、技能特效、交互功能、升级节奏、游戏画面、游戏副本,尤其是游戏的bug和安全状况等方面列入测试目标。
美术风格及完成品质参照标准
在实务当中,美术风格的把握最难符合代理商的口味,每家代理商的审美标准不同,如果前期没有对美术风格及完成品质的参照标准进行约定,就会遇到今天喜欢中国风明天喜欢欧美风的情况,后期批量制作再调整就很耗时。诚然,美术设计的修改会较为频繁,为了避免因细节修改而导致付款进度受阻,笔者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若甲方针对设计稿件中的文字、图标、局部颜色、局部布局等小范围元素的调整要求视为“细节修改意见”可视作甲方对该设计稿已经基本认可。
独家代理权的收回
实务中除了分期付款,研发者和代理商还有一种合作方式,即采用固定授权金加运营收入分成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让研发者享受后期游戏运营产生的收益,有效激励研发者开发出更符合玩家要求、更有吸引力的游戏产品;缺点是如果游戏迟迟不上线运营,研发者的这部分后期收益就很难“入袋为安”对此,笔者建议双方可对公测计划进行约定,比如若乙方向甲方交付达到公测数据标准的产品,非乙方原因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进行公测的,乙方有权收回产品独家代理权。这样,有效避免研发者耗尽心血开发设计的游戏被冷藏的风险。
游戏软件开发投资大、时间长,无论是研发者还是代理商都面临许多不确定的风险,遇到市场变化、政策调整,都可能导致游戏开发的搁浅,因此,笔者建议双方在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时充分沟通可能遇见的争议点,并对条款尽可能地细化,避免“吃着火锅唱着歌一不小心翻了车”。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源自用户投稿,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