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们注意啦!201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9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即将于本周六开考。
201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5月25、26日,6月1、2日开考,考试共3362人参加。
2019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于5月25日举行。考试共1016人参加。
考试注意事项
考生应在考试前登录相应考试 名 站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核对相关信息,根据考试准考证上的考点及考场,提前熟悉考点附近的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避开道路堵塞区域或提前到达考点等候,以免耽误考试。
另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身份证丢失的可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开考5分钟后,未入场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一定要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
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 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对考生施行入场“人脸识别”,严查替考行为;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 屏蔽和全程监控;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强磁铁、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在考点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公安民警查验考生身份,并负责考试区域安全;无线电监测中心将监测考点周边无线信 ;市互联 信息中心、公安 安部门分别对 络舆情及QQ、微信等 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提醒广大考生认真备考、诚信考试,凡发现作弊和违反考试规定者,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郑重提醒
一、请考生在5月25日之前熟悉考场,并提前查看好路线,以免出现去错考场、迟到等情况。
二、纸笔考试时,严禁将任何书籍、资料和电子、通信、存储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凡发现严禁物品带至座位,一律按违纪处理。
人机对话考试时,严禁佩戴手表;严禁将纸、笔、橡皮等任何文具及任何书籍、资料、电子、通信、存储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凡发现严禁物品带至座位,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仔细阅读注意事项(题本)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四、护理学(师)专业试卷封面上有条形码,请考生务必将条形码取下并粘贴于答题卡指定区域内。因未粘贴或未规范粘贴条形码导致成绩为零分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请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纸笔考试实行全场封闭,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六、考试结束后,有关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将同等对待。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考试过程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 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 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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