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票软件加价抢票 算“新黄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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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无票

加价后抢票软件抢到票

加钱即可抢到火车票, 络平台有偿抢票是便民还是新“黄牛”?近日,《楚天都市 》《工人日 》 道了“通过12306买不到火车票,但经过加价,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买到票”的现象,引发市民对买票难的吐槽及对抢票软件如何定性的热议。

10月2日,《楚天都市 》 道称,近日,湖北的刘女士在 上购买国庆期间往返北京的火车票时发现,在 络购票平台“高铁管家”上有“抢票”功能,只要加10元~30元即可抢到铁路12306官 上显示“售完”的火车票。刘女士对此表示质疑:这种第三方平台抢票靠谱吗?算不算“ 络黄牛”?

12306 客服表示,12306 站是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唯一 站,截至目前,没有授权其他 站开展类似服务内容。“高铁管家”等购票平台属于第三方软件,与12306无任何关系,至于为何在无票状态下显示可抢票,他们并不清楚。

为什么12306显示无票状态下抢票软件能抢到火车票?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主任吕国峰介绍,其实并不是这些 络平台有多的余票,而是通过电脑程序,对12306 站的不断刷新和监控,一旦有人退票,抢票软件能立即发现,并迅速抢到。“以前我们在 络上买票,就是不断人工登录、刷新、下单来抢,现在机器替代了缓慢的人工操作,抢票成功率将提高10倍乃至更多是有可能的。”

友声音

有人认可

有人呼吁取缔

A臻毅然:加价抢票就是黄牛!他们只是利用软件代替人工而已!应该取缔抢票平台,要不然个人会越来越难买到票!

无所谓:抢票软件自动买票可以让人们专心工作和学习,他们也是向12306付费查询余票的,但是并不囤票,而黄牛却是利用内部关系囤票加价,所以请不要把黄牛和第三方平台混为一谈。第三方平台告诉你,你给钱我尽量帮你抢票,抢不到不要钱;黄牛会告诉你,只有我这里有票,你要是不买你就回不去了。一个是用技术,一个是用内幕。另外,即使没有第三方平台,火车上的车票也不会多;但是有了黄牛,可供人们抢的车票就会变少。

丹尼斯·蒂托:这是变相的涨价和不公平竞争,会给很多没钱的人造成压力。

爱吃糖:首先我感觉有偿抢票是建立在有人退票的基础上才能抢到官 未显示的退票。并不感觉这样的软件有什么不好,等你到了什么方式都买不到票的时候,就算黄牛加价你也会考虑的,何况这样的软件买不到还会退款,何乐而不为?

>>律师说法

观点1

与“黄牛”行为一致

只是换了“马甲”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介绍,市民通过12306买不到火车票,加价后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买到火车票这种现象不正常。虽然抢票平台利用软件不断刷新,抢先提前购买退票,但其行为与“黄牛”一致,只是换了一层“马甲”。目前有偿抢票在法律上属于模糊地带,很难界定是否违法违规。他称,购票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尚未可知,涉嫌倒卖车票。

根据1999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 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观点2

性质有区别

会影响相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对于第三方平台抢票,现行法律规定上较为模糊,导致很多 络软件收费抢票乱象,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 络机器收钱抢票是为了收取人工费、技术费用,黄牛抢票是为了转卖获利,从性质上来说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其带来的 会影响却是相同的,两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平等权,都是在牟取一定利益,只是方式不同。

收钱代刷票实际上是走在法律的灰色边缘地带,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但这种现象已经引发了 会矛盾及争议,所以是不正常的。第三方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不断访问12306平台,第一时间截获他人退、换、补票信息,从而达到抢票目的。

依据铁总价〔2015〕365 文件规定,如果有关企业取得铁路客票的代理销售资格,服务费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而 络抢票App不仅没有获得代理资格,同时抢票代理价格超过5元,不符合代理销售情形。但是很多 络抢票代理机构的抢票收费都是以人工费、服务费界定,再加上现阶段实施的实名制,其服务的每一个代抢主体都是特定的个人,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倒卖,这在法律上又是未禁止的,导致现阶段争议较大。建议尽快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应法规,明晰界定相关概念,避免造成 会预期混乱。同时,建议12306平台加强技术措施,避免第三方平台获取票面资料、连续访问。

赵良善称,由于法律目前并未将有偿提供抢票服务的行为界定为倒卖行为,因此,现实中存在理解偏差,建议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弥补因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 会问题。

观点3

加价属服务费

有其合理性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称,通过第三方平台加价抢到火车票这种现象既正常也不正常。正常是因为第三方平台也是正常进入到12306 站购票,本身是代为购票。不正常是因为第三方平台进行抢票的过程,是利用机器不断刷新或者采取不同速率的刷新收取不同费用,比如飞速抢票收四十元,极速抢票收三十元,快速抢票收二十元。与抢票软件相比,个人不可能有第三方平台这种机器抢票的速率。

李修蛟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达到破坏12306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度的话,现行法律难以进行处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仍视这种行为为倒卖车票罪,个人认为这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倒卖车票罪,过去的规定主要在于抢到车票之后加价卖出的行为,现在车票实行实名制,已经没有这样的加价行为了。实名制之下,都是利用真实的姓名去抢票,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是一种代购行为,收取的是佣金、服务费,有其合理性。

如果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行为达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度,则应追究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是倒卖车票罪。李修蛟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通过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的现象,应该推行火车票代理市场化,就像飞机票一样,不能由航空部门圈定销售行为。

观点4

很难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

李亚认为,第三方平台加价买票的行为属于“火车票代购”行为。第三方平台是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用更优化的软件算法绕过12306 站的各项技术检测,以最快的速度获得12306 站余票。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是否合法:第一,首先第三方平台加价为用户买票这种行为性质,他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委托代理行为。因为第三方平台并非购买火车票囤积后倒卖出售,而是用户加价获得第三方平台代买火车票的服务,至于第三方平台最终是否能为顾客抢到火车票还是取决于12306 站是否有余票。因此这种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但是这种行为使得别的用户购票难度增加,也很难说不是一种“搭便车”行为。第二,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则该行为有可能违反法律。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手段通过加速登录、点击频率,绕开12306 站的各项检测等,有可能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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