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卖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近日,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1年6月8日至6月10日,马某明知上家购买泰达币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为了赚“快钱”,仍提供其名下民生银行卡、农商银行卡接收上家转入的钱款,并将钱款充值至微信、支付宝,再提现至其名下建设银行卡,然后在“欧意”软件上低价买入泰达币,加价后在“中币”软件上出售给上家,以这种方式来帮助上家转移赃款,从中赚取差价。后马某提供的民生银行卡、农商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 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7名被电信 络诈骗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诈骗款转入马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后被马某以买卖泰达币的方式转移。

案件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动员马某认罪认罚,后马某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及部分赃款,因马某具有累犯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一审法院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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