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初一学生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被叛强奸罪

如皋商务信息 讯 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间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了解,这是隆昌县人民政府首次禁止被告人接触被汉人的案件。

经过查明,被告人邱某利用QQ聊天软件和一名初一学生梁某相识,并且交往谈恋爱,今年4月4日上午11点,被告人邱某在了解被害人梁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之下,带梁某到隆昌县一家宾馆开房,并且发生了性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邱某辩护人提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家人积极的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了受害人以及受害者家人的理解,本着对未成年人要用教育和感化为主的惩罚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相对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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