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18时许,临猗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 :一微信昵称为“L.”的 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媛的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告单”。
经警方调查:2021年1月9日18时许,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发布的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告单”。李某媛便将该图片下载至其手机,用软件将该图片内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将核酸检验结果、参考区间结果的“阴性”均更改为“阳性”,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李某媛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 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疫情期间,加强个人疫情防控,积极关注主流媒体 道,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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