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原告北京游联 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系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此前该院已审理了多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因此本案备受 会关注。
商标被宣告无效 持有者不服起诉
据了解,本案诉争的商标系第9452607 “微信”商标,由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计算机 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游联公司。腾讯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微信”知名度高 判决驳回起诉
因此,诉争商标“微信”在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一款第(三)项的所规定的情形。据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游联 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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