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每日税讯会员问: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吗?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现金流量表中,应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答: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 “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不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现金流量表》第十条规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税费返还”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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