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 游牟利279万?判了:侵犯著作权罪获刑3年!

转自:山东高法

随着互联 的普及, 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呈现新形式,除了通过 络传播侵权文学、影视作品外,还出现借助电脑 络手段或以复制游戏源代码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名 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年3》 络游戏软件程序、内容的方式,私自创建游戏服务器,开设私服游戏《柔情千年》,并通过自己设立的互联 站对该《柔情千年》 络游戏进行推广,同时向游戏玩家提供该《柔情千年》 络游戏的客户端程序下载,供 络游戏玩家下载注册后使用。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柔情千年》游戏软件与《千年3》游戏软件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913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2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视为自首情节,并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利用复制游戏软件侵犯 络游戏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利用互联 技术作案,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销售范围广, 会影响恶劣,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给著作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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