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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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范围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优惠政策相关规定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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