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又涉深圳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

此次入选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深圳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确定。

1 “快播”卷入 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对电影《我愿意》享有独占性信息 络传播权,被告快播公司是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提供者。原告诉称,快播公司通过其快播播放器软件的视频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定向搜索服务,且在其快播播放器软件的风向标功能中推荐并传播了涉案影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播公司主张的搜索引擎集成虽未直接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但其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 站,而该搜索 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 站,因此可以认定其与搜索 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快播公司采用的视频传播技术复杂,侵权形式隐蔽。该案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快播公司根据一审裁判要求尽快改变了其整体 络服务提供模式。

2 华为胜诉获赔2000万元

2011年底,华为公司以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和垄断纠纷为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将美国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简称idc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特点在于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是我国首例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也是全球第一起通过诉讼请求法院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费率的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即引起了全球通信行业及知识产权界的持续高度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idc公司给予华为恰当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费率。停止针对华为公司的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3 侵犯朗科专利权货物多达15万个

“深圳海关连续查获侵犯朗科公司发明专利产品案”等中国政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也入选,2013年5月,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向深圳海关反映,称一些美国大型企业向中国企业定购侵犯朗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海关对此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保护。

在随后的7个月里,深圳海关查获了12批侵犯朗科公司专利权的货物,数量近15万个,价值近118万元。这些案件集中在邮递和空运渠道,本案既是企业积极维权、寻求保护的典型,也是海关主动保护的范例。

4 导航软件侵权盗版涉案超过5000万

同时入选十大案例的还有汽车导航领域软件侵权盗版 络案、黄某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店销售侵犯“l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案、张某华侵犯商业秘密案、陈学军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米兰站(香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米兰站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沃尔玛百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系列案。

其中,汽车导航领域软件侵权盗版 络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本案的侵权对象是市面上广为流行的汽车导航软件,其著作权属于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仅深圳地区的涉案金额就高达5000余万元,这是近年来深圳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案值最大的一宗,本案的成功告破对侵权盗版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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